孙某、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孙某、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民申2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10民终1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孙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据以作出本案裁定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2018)鲁1091民初1511号、(2020)鲁10民终1033号案件已被裁定再审。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三、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2021)鲁10民再122号案件已对该1511号、1033号案件进行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列举多条证据证明上述两案判决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二审法院查明 黎某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某的再审申请请求和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孙某诉请分割黎某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养老保险金以及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婚前债务30万元,其于另案诉讼[一审案号:(2018)鲁1091民初1511号、二审案号:(2020)鲁10民终1033号]的诉求中均已包含上述诉请,并已由另案作出了处理,原一、二审认定上述诉请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且经查,该另案经本院再审审理已裁定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孙某可就上述异议继续于该案中主张权利。综上,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孙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苏丽杰
审 判 员 刘成军
审 判 员 宋智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慧
书 记 员 吕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