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民终12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5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蒋 欣
审 判 员 张昊
审 判 员 王朋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春燕
书 记 员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