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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6 14:08:49 342

王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2民终163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0106民初3053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梁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某与梁某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一审判决王某给付梁某6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梁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称  梁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给付6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3日,王某承诺:“退休后,一次负清梁某陆万元人民币”。2012年10月29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庭审中,梁某称其与王某在离婚协商的过程中,考虑王某对家庭的付出较少,王某承诺给付60000元作为补偿。王某称若其不同意承诺给付60000元,梁某则不同意离婚。王某自认现已退休。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与王某在离婚协商过程中达成王某在退休后向梁某支付60000元的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王某已退休,上述协议载明款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故梁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梁某给付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当给付梁某60000元。
  根据王某的陈述,当时承诺内容由其书写并签字。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承诺存在效力瑕疵,故王某应受该承诺约束。现王某已经退休,其承诺60000元的给付条件已经成就,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梁某6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屠 育
审 判 员 宋 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毕凤敏
书 记 员 毕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