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谢某、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申8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805部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昌乐路15号。
主要负责人:唐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中国人民解放军92805部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9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谢某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鲁02民终9684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期间,谢某提交了类案判决作为新的证据,拟推翻原裁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但因各案情况不一样、诉讼请求不一样,其提交的类案判决的证明力不能推翻原裁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原裁定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是相符的。
综上,谢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谢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綦晓声
审判员 孙 震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胡雅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