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徐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申12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6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徐某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徐某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本案审查的焦点是涉案2013年10月14日姚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支取的1万元以及2013年3月20日姚某中国银行账户转账支出29000美元如何认定。一、原审查明,2013年10月14日,姚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支取的1万元,徐某解释支取的该1万元是支付父母的房租,但客户签名栏显示为案外人“杨秀娥”。在二审庭审中,徐某陈述系由徐某取出作为租金存入父母账户。可见,该款支取的用途与徐某关于租金支付方式的陈述不一致,原审予以分割并无不当;关于29000美元款项,徐某主张是用于偿还父母的款项,但无证据证实姚某、徐某与徐某父母有债权债务关系。徐某也未对该29000美元的用途、去向作出合理解释,原审认定为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正确。二、审查过程中,徐某又提交2015年9月19日与姚某的录音光盘及文字稿一份,欲证明徐某、姚某对徐某父母、姐姐有债权债务关系。审查认为,按徐某自述,该录音形成于2015年,本案经过了一、二审审理,徐某没有合理理由逾期提交该录音,本院依法不再对该录音进行审查。
综上,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翟连颇
审 判 员 陈召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巧巧
书 记 员 杨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