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33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兴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8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陈捷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佳伟
书 记 员 史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