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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4:15:34 335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8292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01民终1021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张某申请再审称,一、王某患有“脑胶质母细胞瘤”且已达到IV级,此癌症非普通癌症,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二审期间正处于通过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审理中,原二审法院应依法中止,但是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视王某的病情予以裁判,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程序错误未查明,且二审法院程序也出现问题。二、我已经申请二审法院调取王某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这关系到原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但二审法院未作为,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三、原审法院本还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来核实王某的行为能力,但最终仅凭网络视频单方沟通,并未核实王某的脑瘤癌症的真实情况,连病历病情等也未调查清楚,在明知王某患有“脑胶质母细胞瘤”的情形下,没有给予有力的证据就认定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难以服人。我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四、原审法院没有直接送达就邮寄送达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且该邮寄送达不能称之为合法有效的“邮寄送达”,应视为没有邮寄送达。原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我未收到开庭传票,原一审法院缺席审判。五、本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此每次开庭前法院都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但是本案并非每次开庭前都用传票传唤,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六、本案原一审法院强行线上开庭或谈话,剥夺我作为一个眼科手术住院病人的辩论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七、我借款20万元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三村3号楼1层2门102号房屋,购买该房屋的借款应根据借款协议计算为夫妻债务并需要共同偿还,现夫妻借款债务至少达236.215万元,应共同偿还,且该房在一审中还判给了男方,男方更应承担该债务,应在三百三十五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扣减。八、根据证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行政保障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我1987年开始工作,根据其工龄和职称,幸福三村102房51.95平方米的房屋可更换面积为70-90平方米的房屋,前提是该102号房仍在我名下才享受建筑面积补贴。如判决该房归王某所有,则我已损失单位将给其的约20-40平方米的面积补贴,我损失惨重,恳请人民法院特别予以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九、根据“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和照片18张”:就朝阳区幸福三村102房,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阳台没有进行实际测量。该102号房实际价格少计算约:77478元/m×7.9m'=61.20762万元。如朝阳区幸福三村102房判给王某,则王某实际多获得了61.20762万元。该61.20762万元应在三百三十五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扣减。十、王某存在转移、隐藏142.0207万元财产的行为,且常是一笔款项进账后,当天分几笔立即都转出去。王某三张银行卡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大额支出共142.0207万元。因此,其应少分或不分财产,至少这142.0207万元应给予我并在三百三十五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扣减。十一、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档案室的《居住证明》《证明》”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明细:2015年9月23日我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后开始分居,双方分居期间,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B区古月园29号楼五单元2层202的房贷还款情况,从第160期(2015年10月20日)开始到第233期,每月还贷约1000余元,这是我个人独自偿还,该部分出资应为我个人出资,该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应从三百三十五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扣减。十二、我们收养王某2,王某于2014年5月27日承诺保证收养王某2后精心抚养、不遗弃、不虐待。王某有义务精心抚养、不遗弃养子王某2,但王某自2015年9月23日离家后,不照顾不抚养养子王某2、遗弃养子,且不再履行法律义务支付每月抚养费3500元,致使我和王某2权益受损。在不增加抚养费的前提下,计算到王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王某还应向王某2支付128个月共448000元的抚养费。此448000元应从三百三十五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扣减。十三、我独自一人既要承担房屋贷款压力,同时还要承担养子王某2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和抚养照顾,还要上班工作,王某应给予我经济补偿。王某在养子王某2一岁四个月时就离家,遗弃养子、不抚养、不照顾、不探望、不配合养子落户北京,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王某是过错方,应给予经济补偿。十四、原离婚纠纷案件中,我曾提交录音证据和文字材料,王某与王晓博电话录音,该女子要求大年正月初二时王某陪伴其吃饭,二人话语亲昵暖昧,有不正当关系,王某是过错方,应给予女方赔偿。十五、王某名下基金,该基金情况与王某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相关联,由工资自动转入,原审法院既已发现这一点,却没有继续对此事实查清,未进行分割,判决有误。十六、因购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B区古月园29号楼五单元2层202房,我使用公积金,但是王某却未使用公积金对家庭作出贡献,王某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分割,可能涉及七、八十万元,也应相应从三百三十五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扣减。十七、我同意将车牌号××××××沃尔沃小轿车归我所有。但是,对于登记在我名下车牌号××××××吉普车一辆,该车是我支付购买,在离婚前王某已经口头同意归女方所有,后来因为出行不便拿去暂时使用。现我和孩子却非常需用这辆登记在我名下车牌号××××××的吉普车,恳请法院判决该车归我所有,我同意就该车辆给付男方折价款。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车牌号××××××吉普车的分割问题,本院认为,车辆不仅具有使用价值,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双方涉案共有两辆小轿车,法院判令车牌号××××××吉普车归王某所有,车牌号××××××沃尔沃小轿车归张某所有,该分配合理合法。张某主张其需要开沃尔沃小轿车上班,保姆需要开吉普车接送孩子,王某因病无法使用车辆等理由均不足以影响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之分配。
  关于张某给付王某折价款数额是否合理问题,张某不认可评估机构对于幸福三村102号房屋的评估价格,本院认为评估报告以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面积予以评估正确。法院在分配该折价款时已向张某予以适当倾斜,故法院对于该折价款的处理并无不当。
  张某称审判程序违法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现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