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柴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辖终1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柴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0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柴某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不属于处理双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案由不应该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而应确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共有物分割纠纷,该类纠纷均为专属管辖规定的案由范围,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朱某以柴某违反双方离婚诉讼的《民事调解书》及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包括返还房屋租金、返还垫付房屋贷款等,故本案系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属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柴某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柴某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柴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