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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4:21:35 324

李某、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李某、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4民申22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华,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4民终86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李某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原一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对于案涉房屋购买时资金来源及还款问题不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反而以申请人处置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对于该财产是否用于购买案涉房屋的问题进行推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虽然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明确案涉房屋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申请人可以主张分割。但是二审法院就婚姻破裂导致的抚养问题,作为不支持申请人分割共同财产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虽然双方是经过法院判决实现的离婚,但是同样因法院判决离婚时没有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牵强推断申请人未尽抚养义务,就认定案涉房屋当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予以剥夺。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在一、二审认定事实过程中当中,基于对被申请人及孩子抚养问题上考虑做出的判决。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诉求是不同的,适用法律也不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21)14民终865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婚姻关系中,夫妻应当互相扶持,尽职尽责,抚育子女,经营家庭。对于负担更多义务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88年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年××月生育一子,2003年8月补办结婚证,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04年6月14日,申请人将1999年10月份购买的房屋出售,随后离家出走,家庭经营及抚养子女均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未就家庭经营及抚养子女尽其义务。现申请人在判决离婚多年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2004年购买的案涉房屋。虽然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根据该房屋的合同签署情况、首付收据、贷款信息及还款证据,均是由被申请人一人出资完成,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就该房产进行出资。此外,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1999年10月份购买的房屋出售后所得价款用于家庭生活。原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及事实,遵循依法保护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申请人要求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原审法院依照当时实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相符,确定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法律适用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错误情形,其该项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吴东锋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