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民终2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李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晓倩,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东、李丽,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晓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杨某在二审时提交新证据造成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崔 莉 娟
审判员 焦学亮
审判员 赵建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