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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权

2022-09-21 13:49:20 1129 刘东海

五、对字号简称的保护

目前,对于字号简称的保护,无论是从行政、司法层面,还是立法层面,均已经达成共识,字号的简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给予保护。对字号简称给予保护的典型案例是“广本GUANGBEN”商标异议复审案。

案例5.8:“广本GUANGBEN”商标异议复审案

3233004“广本GUANGBEN”商标申请日是200275日,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车轮、车辆转向信号装置等商品上,申请人是林叶公司。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广汽本田公司、本田技研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理由却是被异议商标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

林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163473“本田”商标、314944“本田”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对于字号权的问题,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先权利包含企业名称权,但不包括企业名称简称权,故广汽本田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

林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的理由依然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与一审判决相同: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广本”及其对应拼音“GUANGBEN”构成。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本田”在汽车产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在相关公众中“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广本”之间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两商标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林叶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商标近似的认定结论,依据字号权禁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一、关于诉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中,两商标均为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由“广本”文字及其拼音组成、引证商标为“本田”,两者文字组成、读音、含义及其整体结构均有较大的不同,难以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以“在相关公众中‘广州本田有限公司’与‘广本’之间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认定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两商标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由,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混淆了商标近似与企业名称简称在先权利保护的关系,对相关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诉争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广汽本田公司对该企业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广州本田汽车公司自1998年成立,2009年变更为现企业名称,自其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本田”系列汽车的生产及销售活动,在相关报道中多次使用“广本”指代其企业,相关报刊杂志在相关报道中亦多次使用“广本”指代该企业,“广本”已经与本案广汽本田公司建立了固定的对应联系,已经成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广汽本田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本案被异议商标由“广本”文字及其拼音组成,其中“广本”文字与广汽本田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广本”企业名称简称完全相同。虽然林叶公司将被异议商标含义解释为“广州本地品牌”,但其作为广州相关机电领域企业,应当知晓“广本”系本案广汽本田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仍然将其申请注册在与本案广汽本田公司主要产品汽车相近似的的产品上,损害了广汽本田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广汽本田公司关于“广本”企业名称简称的在先权利,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在先权利包含企业名称权,但不包括企业名称”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