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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4:23:13 306

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5民终92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龙,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2)0501民初37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2)0501民初372民事裁定,指令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本案虽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双方诉争财产位于团结路第五师别墅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上诉人李应良的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朱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