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裁定书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辖终1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奇,北京市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160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某上诉称,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王某为了达到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目的,多次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又因王某多次恶意提起诉讼,不断的缠诉烂诉,仅2019年内就达12个诉讼,并借助恶意诉讼之手段转移、稀释、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使得李某除了照顾父亲外,还要不断的应诉,精神疲惫。因此从实际客观出发,本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因李某父亲身患重病,长期卧床需要李某照顾,因此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兼顾各方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某对李某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故应当依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李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平谷区,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李某的户籍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刘险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