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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4:25:05 306

鲁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鲁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4民申39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鲁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4民终182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鲁某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符合再审条件:一、原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支付养老金条款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适用的条件是在“离婚时”这个时间节点一方生活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经济帮助制度是作为我国婚姻法中传统的对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一种救济方式,只能是夫妻之间在结束婚姻关系的时候存在经济帮助的情形,不允许原有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本案让已不存在婚姻关系的两个人继续和延伸互相扶养义务,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伦理相背离,对再婚后的双方家庭关系造成严重损害。二、经济帮助的财产范围限于离婚时的个人财产,原审认定“支付养老金条款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只能对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部分协商处分。本案双方于2009年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形成以可领取养老保险金为内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项财产是否能够形成不确定。双方当时约定“将来男方退休金给女方一半,一直到女方生命终止为止”,仅是对将来不确定事实的预判,可能会因复婚、再婚、不能连续交纳保险金等情形而灭失该约定的效力。故上述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三、判决支付的金钱系申请人与现配偶的共同财产,侵害了现配偶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享有的养老保险金系与被申请人离婚后,用再婚后的家庭财产投入形成(二审判决书认定2016年9月13日申请人补交了从2005年-2016年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个人对此无权支配处置,法院也无权裁判分割。即使存在申请人离婚时愿意把将来的养老金部分赠与被申请人的承诺,亦因该财产是申请人与现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二款规定,此赠与行为无效。四、判决违背了公平、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每月支付1000元”的终生债务,违背了民法典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申请人离婚时已最大限度照顾被申请人的经济利益。被申请人已再婚,经济条件优越。申请人身体残疾,无钱正常医治,独自承担与被申请人共同经营期间的企业债务。被申请人不存在需要生活补助的情形,申请人无能力提供经济帮助。判决未考虑申请人生活可能发生变故,退休金不足以支撑基本生活的情况。综上,原审法院对事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4民终1822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关于男方的退休金自愿给女方一半的约定,是以解除夫妻关系条款为前提,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关于支付金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定鲁某每月给付刘某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费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鲁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鲁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田始峰
审判员 吴士伶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