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1、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1、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6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日蒸,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武,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倩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罗某2。
法定代理人: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第三人罗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罗某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罗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黄咏梅
审判员 徐俏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劲文
陈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