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终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被上诉人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程序有误,判决结果有误且无法履行。具体为:一审判决书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且已经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张某、吕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豫100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吕某、张某偿还所欠该借款本金245811.76元、利息9127.2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对所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中张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条件尚未成就,张某能够分割的财产只能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实现后,除去双方的共同债务,下余部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分割原则予以分割。本案一审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判决结果与先已生效的判决结果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0元退回上诉人吕某。
落款
审判长 王秋霞
审判员 董盼利
审判员 丁盈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