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齐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50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锋,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9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某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胡铭俊
审 判 员 陈 曲
审 判 员 申光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黄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