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民终8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收到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许秀敏
审判员 周永辉
审判员 韩慧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