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民终6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双方诉争的9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90万元中有多少款项已经用于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房屋贷款,双方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偿还房屋贷款,辽N×××××号别克轿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某。
落款
审 判 长 李 凯
审 判 员 袁 莉
审 判 员 舒新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岳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