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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2023-06-26 14:35:12 337

谢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谢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66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某因与被申请人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8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谢某申请再审称,(一)田某早在2008年就知道配售协议书原件已灭失,在本案中仍向谢某索要原件系恶意诉讼,浪费法律资源。(二)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田某于2008年10月11日将朗琴园相关证件和票据交付给了谢某”这个事实是错误的。田某根本没有履行2008年10月11日的协议。综上,谢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审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某是否应当向田某返还公安大学房产的购房发票、住房配售协议书及住房通知单原件正确,在对争议焦点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综合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及田某已将朗琴园房产的相关证件和票据交付给谢某,谢某已实际取得朗琴园房产的所有权等情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综上,谢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谢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肖 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