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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4:36:02 324

姚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姚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申114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敏,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某因与被申请人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02民终1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姚某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郝某在签署协议前已经知晓姚某婚内未发工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补发工资在《离婚协议》中已经作出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再审审查中的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起诉的。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新证据是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因其在一、二审中均已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且也提交过相关证据,故其关于无法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要求,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补发工资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审认定涉案补发工资应属双方离婚时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综上,姚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陈召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付娜
书 记 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