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民终4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山西省沁水县人,现住晋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董 丽 萍
审 判 员 祁俊
审 判 员 何向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颖
书 记 员 姬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