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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4:40:56 290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终484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荣轩因与被上诉人李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0101民初25639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荣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由李勇负担。事实和理由:张荣轩主张其为李勇垫付执行款3506.36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调整范围;一审法院对张荣轩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未予支持,应当确定房屋使用权,避免房屋被李勇占有、使用导致张荣轩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李勇同意一审裁定。
原告诉称  张荣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锦悦嘉苑7号院一单元1002号房屋归张荣轩所有,由张荣轩支付李勇房屋折价款;2.李勇配合张荣轩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李勇向张荣轩支付3506.36元;4.本案诉讼费由李勇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荣轩与李勇的离婚纠纷诉讼已于2021年12月份终审,该案中因双方申购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锦悦嘉苑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而对该房屋未予分割处理。现阶段导致涉案房屋的未能分割处理的情形仍然存在,张荣轩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违反一事不二理的法律原则。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财产范围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及债务承担,张荣轩主张为李勇垫付的执行款项情形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荣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荣轩与李勇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诉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锦悦嘉苑的房屋因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未能分割处理,导致上述房屋未能分割处理的情形目前仍然存在;在张荣轩与李勇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对(2020)0101民初5647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已经判决由张荣轩与李勇各承担50%,张荣轩所主张的其代李勇支付上述债务产生的执行垫付款3506.36元不属于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未进行分割而产生的款项,一审法院认为上述3506.36元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范围,亦属合理。张荣轩就上述3506.36元可依法向李勇另行主张。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在现阶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处理,不再予以变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徐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