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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01:31 329

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7民终689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2)0702民初880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指令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故是否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自主决定,不能强行要求当事人合并审理。况且一审法院未向陈某释明本案诉求应并入之前的案件中审理。当事人有权决定在已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是否增加诉讼请求,当事人何时起诉、具体提几项诉讼请求、是否放弃诉讼请求等,均是当事人在诉权范围内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一审法院粗暴的在未经陈某同意合并审理的情况下,便裁定对本案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因此,本案系陈某针对与一审被告张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陈某于2022年1月19日、27日,已针对不同的财产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3件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现陈某又于2022年1月30日提起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其实质为对之前已立案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增加诉讼请求,且可以合并审。一审法院鉴于此已于2022年2月7日向陈某释明,要求其将本次诉讼的请求作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合并到之前已立案且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但陈某予以拒绝,仍坚持单独提起本案诉讼。陈某在前后11天内提起4件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实际系将同一诉讼标的拆分成多个案件进行诉讼,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产生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及增加其他诉讼当事人讼累等后果,属于滥用起诉权利,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项关于人民法院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予登记立案之规定,裁定对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于法有据。
  综上,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黄天智
审判员 张 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梅林


附法律依据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