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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2022-09-21 13:51:35 981 刘东海

二、姓名权的保护要件

1. 姓名权保护的基本要件

对于姓名权保护的基本要件,2005年《商标审理标》确定为两个:“(1)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第(2)个要件比较模糊。2016年《商标审理标准》进行了调整:“(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总体来说,调整后的规定在适用上会更加宽泛。

司法实务中,有一些案件对于姓名权保护的适用要件进行了总结。例如,在第56299573.1PHILLIP LIM”商标争议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总结了四个要件:一是商标标识和他人姓名相同;二是该姓名权人在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是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和该姓名权人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可能对该姓名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商标注册(权利)人未得到姓名权人的授权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对姓名权问题作出规定。2017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从《规定》的内容来看,主观性判断更强,这就可能造成姓名权保护范围的过宽,保护难度相对降低。

2. 姓名权的保护不以姓名相同为条件

案例5.12:“IVERSON”商标争议案——对外国人姓氏的保护

1938848IVERSON”商标申请日是2001810日,200211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运动鞋等商品上。20071022日,力宝克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理由包括:IVERSON”本身为普通美国姓氏(可音译为“艾弗森”),其并非Allen Iverson的姓名全称,因而力宝克公司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的主张并不成立。

力宝克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力宝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理由是:力宝克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宣誓书等证据,可以证明Allen Iverson已经授权力宝克公司在中国代表其维护姓名权,因此力宝克公司有权以损害在先姓名权为由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力宝克公司于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中国公众已经将IVERSON”与Allen Iverson建立了对应关系,“IVERSON”作为著名的NBA球星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在此情况下,林则栋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Allen Iverson相联系,从而认为相关商品的来源与Allen Iverson有关,损害了Allen Iverson的姓名权。

案例5.13:“雨柏”商标无效宣告案——对中国人名字的保护

10671159“雨柏”商标申请日是2012326日,20135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注册人是运西荷香源公司。张雨柏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理由包括: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在接触诉争商标时易与“张雨柏”相联系,从而对其姓名权造成损害。

张雨柏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为诉争商标侵害了张雨柏的姓名权,遂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是:护姓名权通常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该姓名所知名的领域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前提。本案中,诉争商标为雨柏,而雨柏并非我国汉语词汇中的固有或固定搭配。被上诉人张雨柏曾长期担任我国知名酒类商品生产企业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在我国酒类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运西荷香源公司在酒类商品上将雨柏申请为注册商标,不合理利用了因张雨柏在酒类商品上的长期耕耘而形成的姓名与特定种类商品之间所形成的联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侵害了张雨柏的姓名权并无不当。

   2005《商标审理标准》、2016年《商标审理标准》第一个要件的变化来看,对姓名权的保护不再要求诉争商标文字与姓名相同,只要诉争商标文字会让相关公众与特定的姓名联系起来,就构成侵权。实际上,在《商标审理标准》修改前,司法实务早就有了相应的实践,并且达成了共识。

3. 对姓名权的保护以在世为前提

案例5.14:“Tim Hortons”商标异议复审案

在第3106950Tim Hortons”商标异议复审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围,但《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作为自然人的Tim Horton已经死亡,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丧失了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故梯迪尔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Tim Horton姓名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