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民终18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1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1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建杰
书 记 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