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14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6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何某上诉请求:1.改判王某支付何某150000元财产补偿金的基础上,另行支付何某违约金4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何某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每期款项到期男方未支付的,须另行支付女方该期款项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女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共同协议,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包括财产补偿金及违约金,是双方离婚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离婚达成的条件,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何某与王某关于违约金有明确意思表示,双方离婚时均签字认可,王某出现违约行为应当适用协议条款;2.王某应支付的款项与何某归还王某房本并不是一回事,并非一审所说互负债务,更不存在何某不归还房本前,王某有权拒绝支付财产补偿金的依据,一审判决法律依据适用不当;3.关于房本持有事宜,并未有任何协议进行约定,双方离婚协议也没有约定关于何某持有王某房本的任何违约条款,故一审法院认为在何某返还王某房本前,王某有权拒绝支付财产补偿金的说法,无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理。4.一审法院在判决王某不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中,只有王某单方面关于此事的陈诉,只字未提何某关于此事的陈诉(王某离婚后就不让何某探视女儿,王某故意拉黑何某的联系方式拒不还钱,威胁恐吓何某等等),就据此作出王某能够以何某不归还房本为由拒绝支付财产补偿金,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判决,何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只考虑了王某单方面的陈述,未完整还原事件真实经过,于情于理,一审法院判决也有失偏颇。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何某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按离婚协议支付何某2020年12月31日前应偿还的财产补偿金15万元及该期款项违约金45000元,共计195000元,并强制执行;2.王某还有两笔欠款分别在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判令王某须按离婚协议按时足额支付每期欠款,到期欠款未按时足额偿还的,何某可直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欠款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24日,何某、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以下简称2702号房屋)系双方婚后全款购买,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双方均同意在二人之女年满20周岁时将上述房屋赠与王某2;2702号房屋产权变更至王某2名下前,2702号房屋不得出售或抵押,产权保持共有状态,及男女双方各占50%,在该期间,男方享有房屋使用权,男方每月定期向女方支付房屋租赁市价的一半作为使用女方另一半产权的费用。离婚协议另对何某、王某其他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离婚时,男方给予女方财产补偿金7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离婚协议签署前,男方支付女方2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每期款项到期男方未支付的,男方须另行支付女方该期款项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女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一审庭审中,何某称王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前支付了补偿款20万元,但未按期支付2020年12月31日以前应付的15万元。王某对此表示认可,并称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系因何某持有登记持证人为王某的27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权份额为50%)拒不归还王某。王某据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并主张,若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违约金,其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酌情减少。另,王某要求何某归还上述不动产权证书。
经一审法院询问,何某认可其持有登记持证人为王某的27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权份额为50%)。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王某要求何某归还持证人为王某的27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请求,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王某应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何某财产补偿金15万元,现王某自认其未按约定履行该给付义务,何某要求王某支付该笔款项,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何某主张的违约金,虽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但何某持有持证人为王某的27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拒不归还王某,亦在实质上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故在何某向王某交还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前,王某有权拒绝支付财产补偿金。对于何某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若王某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或何某拒不履行交还不动产权证书之义务,双方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何某要求王某按期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款项的请求,因相应款项的支付期限尚未届至,一审法院对何某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判决: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何某财产补偿金150000元;二、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京(2019)朝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返还王某;三、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何某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22)京0105民初116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何某持有房本的原因是因为王某长期不让何某探望孩子;证据2.何某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何某明确告知王某,王某允许何某探望孩子,何某才能将房本归还王某。王某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何某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 王某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向何某支付违约金。
何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根据《离婚协议》约定,2702号房屋系双方婚后全款购买,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同时,协议对王某给予何某财产补偿金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王某主张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的原因是何某未返还其不动产权证书,经一审法院询问,何某认可持有王某的不动产权证书。而不动产权证书作为各方享有房屋产权份额的权属证明,应由各自持有,王某有权向何某主张返还。在此情况下,何某负有向王某返还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而王某负有向何某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双方互负债务,且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在何某未向王某返还不动产权证书前,王某有权拒绝支付补偿金,故王某未依约向何某支付补偿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何某主张未返还王某不动产权证书是因为王某不配合其探望王某2,因何某已向一审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故本院对何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何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何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沈 放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 玗
书 记 员 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