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物业服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
汇宇物业服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2)鄂09司惩复2号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汇宇物业服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南区24栋3层3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90K0C5D。
法定代表人:董国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汇宇物业服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公司)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执145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汇宇公司提出,一、孝南区人民法院对于汇宇公司的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孝南区人民法院向汇宇公司下达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所表述的名称均为“湖北汇宇物业服务公司”,与汇宇公司的现名称和曾用名(湖北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均不相同,作为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明显属于错误,以上文书对汇宇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法院予以查证核实。2.《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协助执行内容不是汇宇公司的能力和职责范围。汇宇公司作为聚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仅是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不承担为业主和房产开发公司办理房产登记的责任,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汇宇公司可以为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3.汇宇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并不参与案涉房产的过户登记的办理,所提供资料也仅是办理房产总证时,为开发公司提供物业合同等必要资料,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任何规定。至于案涉房屋登记至汤大桥、付雅芬名下,是房产开发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等材料为业主办理过户登记,并非汇宇公司所为,汇宇公司既未参与,也不是汇宇公司能力范围,汇宇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并不能决定任何房屋的权属问题。4.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为汤大桥、付雅芬所有。虽然案涉房屋不是汇宇公司协助过户至汤大桥、付雅芬名下,但从最终法院认定事实角度来讲,明显案涉房屋登记在其二人名下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二、罚款决定书告知汇宇公司的救济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错误,严重侵害汇宇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执1450号《罚款决定书》;确认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汇宇公司罚款的执行行为属违法行为。
审理经过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冯晶与汤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鄂0902民初32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冯晶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鄂0902执1450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冯晶所有的鄂K××某某别克小汽车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汤键所有的位于孝感××小区××栋××单元××号房屋的查封。”于2018年12月28日向湖北汇宇物业服务公司送达(2018)鄂0902执字第145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汇宇公司协助将被执行人汤键名下位于孝感××小区××栋××单元××号房屋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冯晶名下。2021年6月16日,孝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湖北汇宇物业服务公司提供证明材料协助将上述房屋于2019年6月25日登记至汤大桥、付雅芬名下,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十四条的规定,作出(2018)鄂0902执1450罚款决定,对湖北汇宇物业服务公司罚款10万元,限在2021年7月20日前交纳。
另查明,冯晶与汤大桥、付雅芬及汤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鄂09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得执行汤大桥、付雅芬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小区××幢××单元××层××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xxx)孝南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裁定书中表述为“聚源小区B栋2单元601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本案中,汇宇公司作为商业物业服务公司,明显不具备对不动产查封、登记等相关行政职能,孝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履行对案涉房屋的解封并将该房屋登记至冯晶名下的协助义务,超出其商业经营范围,故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汇宇公司罚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执1450号罚款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柳 萍
审判员 彭 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