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路某、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25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有申请诉讼费减缓免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路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安林锋
审 判 员 胡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喜兰
书 记 员 胡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