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41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罗某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李宏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余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