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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11:05 330

马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马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8355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马某申请再审称,本案中,马某获得的涉案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安置房是以马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为前提的,被拆迁的房屋显然是马某的婚前财产,该安置房是马某被拆迁房屋的财产性权利转移,应当属于马某的个人财产。
  申请人马某和被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6月21日所签《离婚协议书》,是受到被申请人女儿、女婿及其代理律师的欺诈,被申请人张某及女儿、女婿及其代理律师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申请人马某的个人财产,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申请人马某个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申请人马某个人财产的行为。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法院结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案涉房屋的承租、购买以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时间均发生在马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认定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正确。马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对于马某主张《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情形问题,马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后与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其在与张某离婚前,就曾协商出售案涉房屋,并约定二人平分售房款,现马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系受欺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