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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2022-09-21 13:52:39 886 刘东海

四、姓名权保护的商品类别问题

案例5.17:“NICHOLAS KIRKWOOD”商标异议复审案——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保护

10094789NICHOLAS KIRKWOOD”商标申请日是20111021日,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浴液等商品上,申请人是贝贝蔻公司,后转让给玛缇罗西帝公司。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克伍德·尼古拉斯(NICHOLAS KIRKWOOD)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贝贝蔻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NICHOLAS KIRKWOOD先生的姓名相同,贝贝蔻公司未经NICHOLAS KIRKWOOD先生许可,将其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洗面奶等商品上,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类商品与NICHOLAS KIRKWOOD存在某种联系,从而造成对NICHOLA SKIRKWOOD先生姓名权的损害,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贝贝蔻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理由是: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克伍德·尼古拉斯是来自英国的一名奢侈鞋靴设计师,其姓名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奢侈品鞋靴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其知名度限于鞋、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由“NICHOLAS KIRKWOOD”组成,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的洗面奶、口红、化妆品、牙膏等商品的相关公众而言,该单词并非是具有上述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含义的外文单词,故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洗面奶、口红、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不会造成对克伍德·尼古拉斯在先姓名权的损害,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结论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5.18:“Michael Jordan’s Steak House”商标——跨商品类别的保护

9270154Michael Jordan’s Steak House”商标申请日是2011328日,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上,申请人是永禾公司。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琼普海叶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琼普海叶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理由包括:Michael Jordan为美国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琼普海叶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在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随着名人在多个领域开展经营活动这一趋势的发展名人姓名产生的商业利益可能延及相关的商业领域。Michael Jordan虽然在体育领域知名,但由于Michael Jordan的高知名度,这一姓名在其他领域的使用亦可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Michael Jordan联系起来,从而带来相应的商业利益。琼普海叶公司提交的迈克尔·乔丹开办牛排餐厅的介绍和报道亦可佐证这一认定。诉争商标包含了Michael Jordan的姓名,其注册使用在43类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该标志与著名篮球运动员联系起来,属于不正当借助他人姓名的知名度,损害了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永禾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理由一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指出: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犯自然人的姓名权时虽然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其姓名权的前提但针对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化利用或者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而言自然人的声誉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考量因素。如果某一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与该自然人主体形成对应关系则该姓名作为一种符号可能成为连接该自然人主体与商品或服务的桥梁此时若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则可能对该自然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应当予以撤销。

对姓名权保护的商品类别问题的总结:

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是否及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无论从司法实务来看,还是从《商标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看,都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

知名人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往往会限定在一定的领域之内,因此,将知名人物的姓名注册在与之相关的特定领域,就会使得商标与姓名的联系程度更加紧密,相关公众也就更加容易将商标与知名人物联系起来。这种商标注册情形,是一般情形。Michael Jordan’s Steak House商标案认为“随着名人在多个领域开展经营活动这一趋势的发展名人姓名产生的商业利益可能延及相关的商业领”这样的假设性理由,很难令人信服,因为从“Michael Jordan”退役至今,其姓名也只是在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而事实上被授权使用的主体也不会使用到其他领域。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争议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从《广告法》入手,认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

跨领域经营、代言、许可,越是这样微观的阐述,越容易导致对姓名权保护理论的混乱,而原则性的阐述,似乎更加合理。

 

五、姓名权保护的其他方式

对姓名权的保护,除了适用“在先权利”之外,还可以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和“欺骗性标志”条款。这两种保护方式在第四章中已有介绍,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