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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2023-06-27 14:13:54 345

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辖终20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霞,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宿倩,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晓,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修安因与被上诉人刘晓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0283民初609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修安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0283民初609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在离婚案件中,上诉人在潍坊市寒亭区居住未满一年,故离婚案件中所有材料中均记载户籍地,符合一般案件的书写常理。2.被上诉人在提起的离婚诉状中自认,上诉人自2020年1月起不回家居住,且在离婚案件中查明上诉人自2021年1月20日回家探望时门锁已被更换。3.上诉人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潍坊市寒亭区居住,离婚案件诉讼中产生的高速收费记录与开庭时间可以对应形成证据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房东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水电物业费用缴纳单据以及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渤海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可以证实上诉人在潍坊市寒亭区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故本案应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处理,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0283民初609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嵇焕飞
审 判 员 李军玲
审 判 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晓丽
书 记 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