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叶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申18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1016号科技绿洲三期9号楼。
法定代表人:浦建华,该中心主任。
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支行,营业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553号113-128,1007-1008室。
负责人:徐瑾,该支行行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叶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6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叶某申请再审称,根据其新取得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是为了保全家庭财产,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且法院判决的财产分割结果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失衡。申请人据此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述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当初自己选择离婚是因为申请人在外赌博输了钱且没有了稳定的收入,而家庭财产是大家的,保全财产就是为了未来自己和两个孩子的生活。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其与被申请人张某的聊天记录截屏一份,其中被申请人有“当初离婚也是为了财产保全”的表述。
对此,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系断章取义,当初因为申请人有在外赌钱输掉家庭财产等行为,所以自己选择离婚也是为了未来生活,离婚是真实的想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现申请人对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书的本意不是分割财产,是为了保全双方共有财产,并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经查,被申请人在聊天中的相关表述语焉不详,不足以确认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住家庭共有财产而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目的,且申请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在一审中亦曾提供过,不构成新证据。此外,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经济补偿,已兼顾了双方的利益。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实无误,所作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叶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泳雷
审判员 承怡文
审判员 蒋 晴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冬亮
书记员 蔡剑燕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