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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19:22 333

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397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0114民初44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离婚诉讼时,本案所涉财产还未领取产权证,达不到分割条件,现分割条件已经成就,故本案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分割财产为不动产,涉及到不动产权属的归属,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被起诉人在呈贡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拥有房产,该房产与本案诉争的不动产在同一小区,由此可证明被起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房产所在地。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其诉请虽涉不动产权利确认,但其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并非单独的不动产权属之争,故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起诉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