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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19:49 343

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4民初3086


当事人  起诉人:张某。
原告诉称  起诉人张某在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期××的房屋归起诉人所有;2.请求依法分割陪嫁财产10万元;3.诉讼费由陈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陈某于2015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8年9月11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购买了两套房产,济南市槐荫区XX房产于2016年6月17日由起诉人借钱加部分婚前个人财产购买,自购买至2018年1月1日双方分居以来,首付及房贷均为起诉人一个人承担。禹城市XX房产由陈某用陪嫁财产购买。陈某在法院开庭前组织的三次调解中,均出尔反尔,不守信用,法院最终以两处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为由未予以分割。2019年陈某再婚,2021年起诉人也再婚,2021年11月起诉人妻子怀孕,产检以及未来孩子上户口等问题迎面而来。起诉人多次联系陈某寻求解决,陈某均避而不见,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婚内购买的房产及陪嫁财产归属的处置,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该类纠纷案件适用普通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陈某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