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申21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张某申请再审称:原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系争的本市宝山区XX村XX号XX室房屋是父母留某的婚前财产,之前为了申请廉租房才将其名字在产权人处去掉,陈某也同意如果廉租房申请不到将房子归还给张某,故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该房归张某一人所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某辩称: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必须依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根据原一审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原系张某的婚前财产,2013年11月双方结婚后该房登记为张某与陈某共同共有,2018年5月该房变更登记为陈某一人所有,2018年12月16日该房又变更又登记为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原一审综合房屋来源、上述产权变化、双方婚姻关系变化等情况,依据陈某的诉请,判令该房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予陈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怡红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顾文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昱珍
书记员 胡惟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