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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7 14:24:31 324

张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2民终303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颖,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0101民初2592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宋光独任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许志颖,被上诉人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2.聂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过于简单。双方离婚时根本没有银行存款300万元,离婚协议中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因此如何分配300万元的约定无效,对双方没有拘束力。此外,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我一审提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而非需要另案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聂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称  聂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偿还离婚财产分割金额人民币150万元整;2、判令张某支付逾期利息18万元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3、判令张某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聂某与张某于2018年7月2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于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载明“……经男女双方协商,现自愿协议离婚,明确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如下:……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双方共有银行存款300万元,男方分得150万元,女方分得150万元,由于男方自主创业,女方将150万借于男方使用,男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女方。……双方对上述协议事项均无争议,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胁迫、欺诈、误解情形。”聂某称离婚协议签署后至开庭审理时,张某未偿还过任何款项,张某对此表示认可,称因健身房经营不善,故无力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聂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关于双方共有的300万银行存款,聂某将应分得的150万元借给张某使用,并约定张某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给聂某。现张某并未按期归还,故聂某要求张某返还离婚财产分割金额150万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关于逾期利息的金额,聂某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依据不足,应认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聂某离婚财产分割金额1500000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36156.85元;二、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张某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及请求,提交了短信记录、银行流水、开庭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聂某的质证意见为,认可上述证据是新证据,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聂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及请求,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张某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故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涉案1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是否适当问题。
  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离婚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属合法有效。其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共有300万银行存款,聂某将应分得的150万元借给张某使用,并约定张某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给聂某。现张某上诉主张在涉案离婚协议签订时双方并无300万元银行存款,故该约定不符合事实,应属无效。就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诉讼中,张某对于其前述上诉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本院对其前述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张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聂某150万元,故聂某要求张某返还离婚财产分割金额150万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对聂某所提出的张某偿还离婚财产分割金额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一审法院确定的逾期还款利息,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张某关于一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某关于一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某二审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宋 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欧阳艺纯
书 记 员 刘 越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