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25:06 323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219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张某申请再审称,关于证据的提交,证据提交日期已经截止,但是法官仍多次允许被申请人提交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作为新的证据材料,为什么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和终审的判决有很大出入。在庭审时,被申请人多次胡编乱造我应该支付的钱款数额,每次数额都不一样,我和被申请人的财产官司已经打了两年之久,这些金额应是早已算好的,但法官一直耐心的等待被申请人一次一次的改变金额,还现场给他计算的时间,导致多次开庭都没有进展,最后在卖房款和贷款没有分隔的情况下草草结案。关于招商银行的贷款,我和被申请人都认可截止日期,但法官却以日期无法界定为由不予判决,让被申请人另行起诉。从证据来看,无法证明两套房产是被申请人父母全额出资赠与被申请人一人的房产,故应平分两套房产。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案涉812号房屋和32号房屋分割比例是否适当问题,本案中,从812号房屋和32号房屋付款的银行流水显示,存在部分款项系案外人汇入杨某账户,由杨某再交纳购房款的情况,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812号房屋和32号房屋中涉及的案外人款项均系杨某父母与案外人之间的借款,故上述房屋应作为杨某与张某的婚内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审法院结合812号房屋和32号房屋中杨某父母的出资比例,考虑到上述房屋的购买时间及杨某与张某的结婚时间、此时间段双方无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等因素,酌情确定的812号房屋和32号房屋的分割比例适当。对于案涉1804号房屋售房款的处理问题,二审法院在先确定离婚财产的时间计算截点的前提下,以杨某的银行流水为依据,审查双方婚内的还贷支出,酌情考虑子女抚养、生活开支等情况综合予以确定,并对存款进行的分割,并无不妥。对于招商银行贷款处理问题,二审法院基于双方在一审中未就主张的贷款偿还时间的起算和截点进行确定,导致一审分割该部分债务的时间段计算有误,且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亦未能提交招商银行对应分割时点的本息还款证据,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招商银行本息债务问题未作处理亦无不妥,该问题可另行予以解决。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