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赵某与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申14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赵某于202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撤回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李江英
审判员 冯 峰
审判员 承怡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郑文浩
书记员 王冬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