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民终20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3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申请减缓免未获准,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史宝磊
审 判 员 王衍琴
审 判 员 孙守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文博
书 记 员 黄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