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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7 14:28:11 332

朱某1、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1、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3民终155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安徽大森(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某1因与被上诉人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2)0321民初93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朱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耿某的一切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朱某1与耿某在2018年11月19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于2020年8月17日复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1年10月2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而耿某在庭审阶段仅仅陈述对其有利的协议离婚环节,提供了离婚协议书,而刻意隐瞒了双方其后复婚、离婚的重要事实,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在朱某1缺席的情况下,无法查清重要事实。朱某1认为与耿某之间经复婚、再次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的内容已不存在。故朱某1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应当予以撤销。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耿某辩称,2018年11月19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可撤销和无效的情形,双方当时已经办理了离婚,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朱某1应当按照协议支付13万元。朱某1与耿某于2020年8月17日复婚,并不影响2018年11月19日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财产约定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复婚而失效。第二次离婚后,调解协议只涉及离婚和孩子抚养权,并没有对各自财产作出重新约定,耿某也从来没有放弃要求朱某1支付13万元。
原告诉称  耿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朱某1支付耿某1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15元,合计130815元(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1月7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朱某1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耿某与朱某1曾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19日,耿某与朱某1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财产分割及债务、债权处理问题:1、婚后男女双方购买房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归女方所有,男方在2021年11月18日之前支付给女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130000.00元)。……”。后朱某1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耿某支付1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耿某与朱某1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耿某与朱某1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对耿某要求朱某1支付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耿某要求朱某1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利息,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朱某1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朱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耿某130000元;二、驳回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朱某1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朱某1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遗漏查明2020年8月17日复婚以及2021年10月28日经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0321民初9103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的事实。耿某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二审另查明,耿某与朱某1于2020年8月17日复婚,后耿某又于2021年10月20日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1离婚,案号是(2021)0321民初9103,后经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调解书载明:一、耿某与朱某1离婚;二、婚生女朱某2由朱某1抚养,婚生女朱某3由耿某抚养,耿某、朱某1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年11月19日,耿某与朱某1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第一段婚姻关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耿某与朱某1在该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了男方在2021年11月18日之前支付给女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130000.00元)。耿某有权要求朱某1向其支付该款项,朱某1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耿某与朱某1于2020年8月17日复婚时,朱某1虽未实际支付该笔13万元,但该笔13万元已是耿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债权)。后耿某与朱某1经人民法院调解解除第二段婚姻关系,案号是(2021)0321民初9103,该民事调解书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并未涉及财产处理,亦未对该笔13万元重新约定,故现耿某可以要求朱某1支付该笔13万元。朱某1虽主张复婚时耿某口头答应不再要求其支付该笔13万元,但耿某不予认可,朱某1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向耿某支付该笔13万元。故朱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朱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陈二伟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穆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静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