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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29:02 322

蔡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933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歆,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0111民初3448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二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国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彭国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阳
何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