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50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胡铭俊
审 判 员 陈 曲
审 判 员 申光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黄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