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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30:43 326

陈某与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434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1(精神残疾三级)。
  法定代理人:付某1(牛某1之母),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俊,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牛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0108民初1471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陈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高春乾
审 判 员 仇芳芳
审 判 员 宁 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楷强
书 记 员 李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