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43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1(精神残疾三级)。
法定代理人:付某1(牛某1之母),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俊,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牛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4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陈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高春乾
审 判 员 仇芳芳
审 判 员 宁 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楷强
书 记 员 李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