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韩某、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31:57 324

韩某、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697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西波,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0113民初3254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西波、被上诉人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韩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并不属于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其与钱某之间的部分财产争议,虽然已经(2013)雁民初字第07099号民事判决和(2018)陕0113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处理。但,其本案提起诉讼的事项,并非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2013)雁民初字第07099号民事判决第是依据离婚诉讼时,男方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的,对部分共同财产未作处理。(2018)陕0113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是依据法院调取的钱某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隐匿的工资收入1006913.5元作出的。因此,本案中其提起诉讼的事项,均与上述两份生效判决无关。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双方依据法院调取的钱某各项收入情况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案诉讼标的与上述生效判决亦不同。(2013)雁民初字第07099号民事判决的诉讼请求是钱某作为原告提出。(2018)陕0113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的诉讼请求是分割钱某隐匿的工资收入,因此,本案的诉讼请求与上述生效判决不同,也未否定裁判结果。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钱某辩称,韩某的诉讼请求有以下三点错误:1.用新的法规为两级法院以前审定的旧案翻案;2.其的银行流水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是一致的,因此其的银行流水不能作为新的证据;3.证据的时效早已超过了三年有效期。(2018)0133民初8153民事判决生效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韩某没有对该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相反,是其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两级法院的判决来看,已处理完自2007年至2016年韩某与其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存在漏分财产问题。在两级法院多次审理完毕的基础上,现如今韩某还要求第三次分割离婚前财产是典型的强盗逻辑。事实上,韩某离婚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韩某是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过错方,韩某离婚时拒不提供收入证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提供的收入证明与银行流水又相差较大,并且有多个股票帐户相互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
原告诉称  韩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分割钱某应分而未分割的共同财产:1.2007年到2011年9月底1020249×60%=612257.4元(钱某是过错方,该少分不分);2.钱某2016年1月到4月底两行收入,115637.7×60%=69382.62元;3.钱某股票盈利154224×60%=92534.4元;4.钱某招商银行存款(2007年到2010年)429325.12×60%=257595.072元;5.钱某光大银行存款(08年-11年7月底)688795.46×60%=413277.276元;6.钱某2011年10月-2015年底少分割118000元以上共计1563000元。二、诉讼费由钱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某与钱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钱某起诉韩某离婚,(2013)雁民初字第07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钱某与韩某离婚;二、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八研究所房改房一套归韩某所有。别克牌陕A×××某某小轿车一辆归钱某所有;三、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韩某生活医疗补偿费350000元。钱某与韩某均不服提起上述,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841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2018年韩某又提起诉讼,钱某在离婚诉讼中提供了不实证明,致使法院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补偿款时对于钱某隐瞒的部分未进行处理,自2007年至2016年九年隐瞒的收入近100万元,要求钱某向韩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45万元,(2018)陕0113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工资分割款45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9)陕01民终127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起诉钱某要求分割离婚后财产,韩某现分别依据(2013)雁民初字第07099号民事判决和(2018)陕0113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已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因韩某因患病给予补偿,韩某本次起诉的相关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均应包含在上述判决之内或已实质处理过,韩某如果对原审判决持有异议,可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解决,韩某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韩某韩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67元,依法退回韩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审中查明,韩某在本案中主张分割的财产在之前的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提交过证据,并经法庭质证。韩某对前案财产分割有异议,但未申请过再审。现韩某再次主张分割涉案财产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故一审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综上,韩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方振
书 记 员 范利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