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民辖终2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澍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6民初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伟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后财产除双方存款外,还涉及上诉人名下房产一套,该房产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普发里7-3-301,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李伟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 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新轶
书 记 员 黄 虹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