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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2023-06-27 14:35:26 334

李某1与李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李某1与李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685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李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0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李某1申请再审称,李某3原系河北法庭的陪审员,和河北法庭的工作人员有私交,其为了在河北法庭起诉而特意辞职。一审开庭时法官让李某3说话,不让我说话,我为此申请了回避,一审法官当庭宣布不同意回避。我认为判决不公正,完全按李某3的意愿判决。最明显的是关于大楼峪房子的间数和朝向问题,法官应先问原告李某3,但法官怕李某3说不上来,故意先问李某2,好让李某3“顺竿爬”。李某3所交买卖合同书作为证据是复印件,是李某2呈上的,李某3所交银行单据没有原件,我当庭也不认可。李某2花66万买XX饭店,只是为办手续方便借我的名,我代办的手续。我当时没有钱,李某3也没有钱,不可能想起买饭店。一审判决也说是我支取李某2钱给云某1家,却仅凭我名就判给我饭店,不合常理。XX饭店买过来时是300平方米,李某2要拆平了重建,怕我将来发生变故,和我签订《协议书》约定:XX饭店是李某2出钱买的,拆旧饭店、建新饭店都由李某2投资,如果发生事故赔钱李某1概不负责,新饭店将来被征用和拆迁,利益也都归李某2。此后李某2新建了800多平方米的新饭店,法院判决我给付李某380万没有任何依据。最后,证人云某1和云某2的证言,前言不搭后语,不应采信。我陪李某2找云某1购买饭店时,自始至终从未见过云某2,他什么都不知道。云某2系李某3亲戚,证言全是李某3教的,没有作证资格。云某1证言中关于李某3是否在场的问题明显前后矛盾,不应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李某3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合法合理,我支持一审、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XX饭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查,对于该财产权属性质的认定,法院根据该处房产的合同系由李某1与云某1签订,购房款由李某1支取并给付云某1家的客观事实及出售方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认定该处房产应属于李某3和李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对该处房产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分割。李某1主张该饭店属于李某2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李某1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