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02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华,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帆,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6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刘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刘某与李某于2019年3月25日签署离婚协议书,此协议是刘某在李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内容有失公平,违背了刘某真实的意思表达,刘某曾于2019年5月诉讼欲撤销该离婚协议书,由此也可知刘某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一直是不认可的。被申请人对刘某的胁迫是持续的存在的。刘某多次欲撤销离婚协议,但由于考虑到孩子的安全,所以不再敢进行诉讼撤销离婚协议。一、二审法院均未考虑到实际胁迫情况的存在,认定刘某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从胁迫终止之日起算一年除斥期。而非是以离婚时起算一年的除斥期。且两审判决中未对刘某受胁迫是否已经终止、终止时间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适用法律错误,刘某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3月25日刘某和李某达成涉案离婚协议,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约履行。刘某主张该协议系李某威胁其订立,且胁迫在一直持续当中,导致无法行使撤销权。本院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对其存在持续的胁迫行为,导致其行使撤销权受限。在离婚协议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按双方协议约定作出判决,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思维